每日观点:江中药业: 江中药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 商洛在线
  • 2023-06-18 17:52:50
  •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

      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江

中药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出现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1 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不再符合股权

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2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04562),并向中登

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回购注销价款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上述 2 名激励对象

因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暂未实施 回购注销,属于公司自行发放对象。 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应对本次实施回购

注销的 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款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

本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仍为 547,731.05 元,包含本次年度分红应付的红利款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23,699,958      0       623,699,958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849,000    -104,000   5,745,000

       股份合计       629,548,958   -104,000   629,444,95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的安

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

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家属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

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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