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院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 商洛在线
  • 2022-06-15 15:54:12
  • 来源:安徽日报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聚焦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保障环境民事权益,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力度,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服务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非法倾倒“固废”于法不容

【案情】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蓝湿牛皮、成品牛皮革。法定代表人马某剑、污水处理负责人高某更改污水处理工艺,将在皮革鞣制过程中含铬废水排入污水综合处理池,致池内污泥含有重金属铬。被告人马某剑、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重金属铬的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刘某处置。刘某、刘某功等人将上述污泥从江苏泗洪县运至安徽固镇县进行非法倾倒、掩埋,共计5825余吨,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及马某剑等24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剑等24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剑等24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刘某亮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剑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本案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污染地域横跨两省,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环境风险凸显。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对全环节、全链条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运用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同时,全面贯彻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矿产业

【案情】被告人马某林等48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98782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54924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29575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林等48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林等4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开采江砂,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林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余万元,判令各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20余万元。

【评析】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是哺育中华儿女的母亲河,其独特的生物多样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江砂具有保护河道、储蓄水源、过滤污染物、维护生态衡的重要作用,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长江生物多样持续下降。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刑事犯罪,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等,让非法采砂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力震慑长江采砂犯罪行为,维护了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衡。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依法追责

【案情】淮北市濉溪县三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安装了西安某仪器公司生产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被告人赵某在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且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已投入使用后,为使监测设备系统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多次对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中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进行修改,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参数进行修改,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登报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因篡改监测数据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沿工作,篡改监测数据往往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赵某为多家企业多次修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参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并实时同步至环保监控台,影响国家环保部门对环境治理情况的评估,其行为已达到后果严重的定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

怠于履责监管部门被判违法

【案情】泗县某医院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泗县卫健委为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医院存在医疗污水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向泗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随后泗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并验收,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院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对医疗污水、污泥未能依法处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泗县卫健委作为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案涉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但对医院没有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对污水取样程序、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未监管到位,对医院医疗污水污泥的处理和环保设施不合格没有及时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其行为应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泗县卫健委继续履行医疗环境卫生监管职责。

【评析】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及有毒、有害、放射污染物,具有空间污染、急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不仅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泗县某医院未按照相关规定,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隐患。泗县卫健委在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和换发许可证,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泗县卫健委虽采取了部分监管措施,但该医院仍未能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取样程序及检测频率仍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具有积极作用。(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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